员工医疗期期限及费用支付方法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医疗期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5至10年的为9个月;10至15年为12个月;15年至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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