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以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①婚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婚约的订立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制。因为婚约以男女双方将来结婚为目的,是方当事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置,所以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婚约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如果不是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无法正确地理解订婚的意义和后果,不能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的权利。在我国,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订立婚约;
②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遵从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笼统地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只看到了其中的人身关系的内容,而忽略了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指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