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订婚赠与财物是否应返还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以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婚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婚约的订立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制。因为婚约以男女双方将来结婚为目的,是方当事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置,所以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婚约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如果不是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无法正确地理解订婚的意义和后果,不能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的权利。在我国,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订立婚约;

(三)婚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必须合法。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之间订立的婚约无效;已婚者订立的婚约无效;婚约不是婚姻的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法律不能强制其履行结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婚约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对双方当事人既不产生结婚上的拘束力,否则将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违背;也不产生婚姻程序上的拘束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结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规定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通常认为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就是指这方面的内容。
  
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遵从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笼统地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只看到了其中的人身关系的内容,而忽略了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指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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