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衔接规定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
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
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
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
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
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
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
-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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