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管理》doc格式

[入库:2005年11月1日] [更新:2007年12月14日]

本文简介: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
    第二百六十三条  计划、立项。
    1.计划。公司(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的年度房地立开发计划和预测本年度在建工程完成情况,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国家计划部门,申报基建计划。
    对未列入年度市有关部门办理补充计划和立项手续,关负责跟踪与落实。
    基建统计报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上报。
    2.立项。凡自有土地或合作、合资、投标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均由办公室负责立项报批,工程部予以配合,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经理批准: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工程师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审批程序批准的,不得立项,不得签定合同或协议。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前期开发与规划、设计。
    1.前期开发。办理用地红线、征地、合作或合资的谈判,联系缴纳地价和市政配套费、拆迁,委托测量与勘探、委托规划与设计(扩初阶级)等前期工作及有关报批事项,均由办公室负责。
    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亦由办公室草拟,按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批。
    2.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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