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
1、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使用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使用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1999年8月1日前仍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44号)的规定:
1、对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2、对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渝地税发[1999]295号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由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安排的现房,同时在1999年7月31日后仍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在 2000年底前销售时免征城建税及附加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