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文件规定内资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税前扣除坏帐准备,并明确了申请坏帐核销的条件。
2、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界定了税前扣除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允许企业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范围(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税前扣除0.5%的坏帐准备;二是明确了坏帐准备的性质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该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会(2003)2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文件给出坏帐准备财税处理的详细规定,并将“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扩大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内资和外资)。
4、涉及外资企业坏帐准备的税务规定主要四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解答(三),按照规定,只有从事信贷、租赁的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计提的坏帐准备;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的坏帐准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批。实务中特别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极少有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坏帐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