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