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