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3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混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4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0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5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 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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