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 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5.1.4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1.5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5.1.6 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5.1.7 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5.1.8 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5.1.9 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5.2 设计要求
5.2.1 地下商场照明
5.2.1.1 货架的垂直照度可以用一般照明或局部照明实现。
5.2.1.2 营业厅照明装置的布置位置宜具有灵活性。
5.2.1.3 局部照明宜采用荧光灯,灯具的长轴方向应与柜台的走向平行。
5.2.1.4 采用荧光灯时,宜用开启式灯具。
5.2.1.5 对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选用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
5.2.1.6 必要时可对某些商品设置重点照明。
5.2.2 地下医院照明
5.2.2.1 病房的一般照明不应对仰卧病人产生直接眩光。
5.2.2.2 病床应设置单独开关的床头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