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1

[入库:2006年4月5日] [更新:2008年8月1日]

本文简介:本文档为工业企业中接收无线广播信号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注意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0.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的参数要求;进入系统的信号质量及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系统前端的电视信号质量,不宜低于五级质量标度的2.75级;
二、系统对所传电视信号的损伤(不包括天线及其馈线),不应使无劣变信号变劣(对任一单项电性能)至五级损伤标度的4级以下。
第1.0.4条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
第二章 系统设计
第2.0.1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可由天线、前端、线路分配、用户分配等部分组成。
第2.0.2条 工业企业的下述场所,可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一、需要通过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传递射频调制的图像、声音及其他可传信息的办公楼、教学楼、会堂等场所;
二、俱乐部、文化教育馆、培训中心等文化教育场所;
三、厂矿招待所或宾馆;
四、厂矿居民住宅区建筑。
第2.0.3条 无线广播电视信号被遮挡、场强较弱、分布不匀或有局部干扰地区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天线位置,建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2.0.4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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