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条 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第2.1.3条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第2.1.4条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第2.1.5条 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6条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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